根據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》,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時,無需事前報送資料,但若后續稅務機關核查,需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留存備查資料(含研發項目、費用、人員等佐證材料)。資料留存是享受優惠的“后置法定義務”,而非可選流程,不全或缺失將直接觸發合規風險。
一、不得享受加計扣除,需補繳稅款及滯納金
稅務機關核查時,若企業無法提供完整資料(如缺研發項目立項文件、費用明細賬佐證),將判定“優惠享受不符合條件”,需全額沖減已享受的加計扣除額,補繳相應企業所得稅。同時,從稅款滯納之日起,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(年化18.25%),且無申請減免滯納金的法定情形,直接增加企業資金壓力。
二、觸發稅務稽查升級,面臨額外核查
資料不全易被稅務機關列為“重點核查對象”,除研發費用外,還可能延伸核查企業“研發項目真實性”“費用歸集合規性”等,若發現存在“虛增研發費用、編造虛假資料”等情形,將按《稅收征管法》認定為“偷稅”,處補繳稅款50%以上5倍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還會被移送稅務稽查部門開展專項檢查,拉長監管周期。

三、影響納稅信用評價,受限稅收便利
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中,“未按規定留存備查稅收優惠資料”屬于“扣分項”(直接扣3分,信用等級滿分為100分),可能導致信用等級從“A級/B級”降為“C級/D級”。降級后,企業將無法享受“增值稅留抵退稅快速辦理”“發票按需領用”等便利,甚至影響銀行融資(部分金融機構將納稅信用作為授信參考),間接增加經營成本。
四、長期權益受損,影響其他政策享受
研發費用留存備查資料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等政策高度關聯。若資料不全導致“研發費用歸集無法追溯”,后續申請高企認定時,將因“研發投入證明不足”被駁回;同時,科技型中小企業“研發費用占比達標”的判定也需依賴留存資料,資料缺失將直接喪失相關資質,進而無法享受針對性稅收優惠與財政補貼。
五、實操應對建議
1.清單化管理資料:按“研發項目-費用類別-佐證材料”建立臺賬,明確需留存的資料(如立項文件、合同、發票、人員社保記錄等),確保每筆研發費用均有對應憑證;
2.定期自查校驗:每季度末核查資料完整性,重點檢查“研發項目結題報告與費用歸集的匹配性”“委托研發合同的備案情況”,及時補充缺失材料;
  3.延長留存時限:按政策要求留存至少10年(從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期結束之日起算),避免因“提前銷毀資料”導致后續核查無依據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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